(一)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文化艺术工作的方针、政策和法规,研究制订全市文化艺术工作的地方性法规、规章及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规划、管理办法,并协调指导、监督贯彻执行。
(二)管理文化艺术事业,指导文化体制改革,协调、指导艺术创作和生产,扶持代表性、示范性、实验性文化艺术品种,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;归口管理全市性重大文化艺术活动。
(三)拟订文化产业政策,指导、协调文化产业发展;统筹、指导局系统的文化经营活动。
(四)参与规划、实施全市文化设施建设,负责指导市级重点公共文化设施建设,指导文化科技工作。
(五)指导和管理社会文化工作;指导公共图书馆工作。
(六)监督、管理电影市场、演出市场、文物市场、美术品市场、文化娱乐市场。
(七)负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协调、指导和监督。
(八)管理文物、博物馆事业,按权限审批、指导和监督文物的保护抢救、考古发掘和开发利用工作。
(九)负责对外文化交流工作和对香港、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的文化交流工作。
(十)指导艺术教育工作,统筹规划文化艺术、图书资料和文物博物专门人才的培养。
(十一)领导局直属事业单位。
(十二)指导区、县级市文化事业工作。
(十三)承办市委、市政府和上级文化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。 根据上述职责,市文化局设2个正科级职能科(室)。
办公室:
管理局机关行政事务,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事务,统筹、协调、综合全局工作;组织拟定机关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;组织草拟文化发展规划和全局性的工作计划、总结、重要文件;负责对外文化交流的归口管理工作;负责文秘、督办、提案议案、信访、档案、接待的机关行政事务等工作;组织草拟地方性文化法规、规章,承办行政诉讼、复议;统筹、指导文化科技工作。
综合科:
综合管理群众文化事业,贯彻执行群众文化事业的政策、法规;制订群众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;调查研究文化、青少年文化、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发展问题,指导社会各行业文化工作;指导、协调全市重大文化活动;负责文物、博物、图书、少数民族文化、对外、对港澳台文化交流的管理工作。
管理全市文化市场,管理以商品形式进入流通领域的文化精神产品和文化娱乐经营活动;调查研究文化市场发展态势,制订全市文化市场管理的规章、制度措施并监督实施;指导文化市场稽查工作,会同有关部门净化和繁荣文化市场;负责音像制品的批发、零售、出租、放映和进口管理工作;负责文化产业的调研、开发、管理等工作。
管理全市文化艺术事业,贯彻执行文艺事业政策、法规并监督实施;编制和实施文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;指导文艺事业改革,宏观调控文艺事业发展结构、布局;指导文艺创作以及全市重大文艺活动;管理局直属文艺单位的业务工作和电影发行放映工作;发掘民族民间文化艺术遗产,研究推广艺术及各种文化科研成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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